女儿们应享遗产的三分之二,因为真主说: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么,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4:11)。
同胞哥哥和妹妹获得剩余的三分之一,一个男人得两个女人的份子;因为真主说:如果继承人是几个兄弟姐妹,那么,一个男人得两个女人的份子。(4:176)。
胞兄的儿子(侄子)不能分享遗产,因为他们是叔叔的心头爱子。
已故女儿的子女(女孙)也不能分享遗产,女孙不属于教法规定的继承人,他们属于血亲。
所以在这个问题中:三个女儿获得两份遗产,同胞哥哥和妹妹获得一份遗产。
由于三个女儿无法完整地分配两份遗产(三个人头,两份遗产),同胞哥哥和姐姐也无法完整地分配一份遗产(三个人头,一份遗产),所以必须要把遗产分成九份,正确的分配方法如下所示:
三个女儿获得九份当中的三分之二,也就是六份,每个女儿获得两份。
哥哥和妹妹获得剩余的三分之一,也就是三份,一个男人得两个女人的份子,所以同胞哥哥获得两份,妹妹获得一份。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