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只有监护人同意的婚姻才是正确,女人不能自作主张的主持自己的或者其他女人的婚约,也不能委托监护人之外的任何人主持她的婚约,如果她这样做了,她的婚约是无效的。
敬请参阅(99696)号问题的回答。
第二:
教法学家主张监护人是有次序的,有近的监护人和远的监护人,不能随意的舍近求远,除非最近的监护人去世了,或者失去了监护人的条件。
女人的监护人就是她的父亲,然后是她的爷爷(往上的直系),然后是她的儿子,然后是她的孙子(往下的直系),然后是她的同父同母的弟兄,然后是她的同父异母的弟兄,然后是他俩的儿子(她的侄子),然后是她的同父同母的叔叔,然后是她的同父异母的叔叔,然后是他俩的儿子(她的堂兄),然后是由近到远的直系亲属,与分配遗产的情况一样;穆斯林的官长(或者替代他的法官),就是没有监护人的监护人。
敬请参阅(2127)号问题的回答。
第三:
监护人必须要把他监护的女人嫁给她满意的、门当户对的求婚者,否则就是蛮横的阻拦她结婚,而蛮横的阻拦女人结婚是教法禁止的行为;因为真主说:“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么,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这是用来规劝你们中确信真主和后世的人的。这对于你们是更有益的,是更纯洁的。真主知道,你们却不知道。”(3:232)。
根据这一点,女人的监护人不能阻止女人嫁给她满意的、门当户对的求婚者。
如果女人要嫁的对象不是门当户对的,监护人可以阻止她,这不是蛮横的阻拦她结婚。
如果监护人阻止女人嫁给她满意的、门当户对的求婚者,蛮横的阻拦她结婚,没有可以接受的理由,为了考虑女人的利益,他的婚姻监护权转移到上述次序中排列在他之后的监护人的手中。
谢赫穆罕默德·本·易卜拉欣(愿主怜悯之)说:“只要女人达到了成年的年龄,遇到她满意的求婚者,宗教和道德很好,而且门当户对,令监护人无可挑剔,肯定他俩非常匹配,女人的监护人应该答应他的求婚,让他俩结为夫妻;如果他拒绝这样的求婚者,他的监护权转移到他之后的监护人的手中。”《罕默德•本•易卜拉欣的法特瓦和论文》(10 / 74)。
由此可知,这个求婚者说必须要取得你父亲的同意,这是完全正确的;你的母亲想缔结婚约,完成订婚,而不让你的父亲知道,这是错误的认识;即便是不知道教法律例的一般百姓,也认为必须要让监护人主持婚约,因此人们说:不能让没有缔结婚约的外男人进入家门。
你应该尽量的给你母亲阐明相关的教法律例,央请你的一些清廉的亲戚或者至亲进行调解,让你的父亲通过正常的形式介入你的婚约。
如果你的父亲不希望参加婚约,你们可以要求他委托你的兄弟、或者你的亲戚、或者他的亲戚,代替他主持你的婚约,在这种情况下缔结的婚约是有效的,这个被委托人相当于父亲的位置,则他不需要参加。
如果他拒绝了,如前所述,他的监护权转移到上述次序中排列在他之后的最近的监护人的手中。
我们祈求真主使你一切顺利和如意。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