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必须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才能使拿取的薪水成为合法的。
如果玩忽职守,从根本上来说,不应该拿取全额工资,因为它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全部的工作。
在《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法特瓦》第一集(15 / 154)中说:“委以工作而拿取薪水的人,必须要恪尽职守和尽职尽责,如果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玩忽职守,就不能拿取全部的薪水,因为他的工作和薪水不相称。
因此,你应该忏悔,不能再一次玩忽职守或者怠慢工作;全心全意的完成委托给你的工作,尽职尽责;还应该施舍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怠慢工作的那一部分工资。”
综上所述:玩忽职守的人首先必须要向真主忏悔自己怠慢工作的行为。
他不必摆脱通过那些薪水购买的书籍,也不必捐赠,他可以从中获益,对他的最大要求就是要摆脱玩忽职守的那一部分工作的薪水,如果他只完成了一半工作,应该摆脱一半薪水,以此类推。
所谓摆脱那些薪水,如果可能的话,就把它归还给工作单位,否则用于其它的慈善事业。
注意:有的国家成立专门的机构,审查国家公务员是否玩忽职守,或者侵吞公款等,如果是
在这样的国家上班的公务员,应该把玩忽职守的那一部分工作的薪水归还给这样的机构,就可以消除自己的责任。
我们祈求真主襄助大家完美地承担责任和尽职尽责,因为真主是全能于一切的。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