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学者们把钱财分成两类:
第一类:现金,也就是黄金和白银,以及与之同类的纸币。
这一类钱财如果达到教法规定的数额(满贯)、并且期满一年,必须要从中交纳天课。
第二类:物品,它包括人拥有的除现金之外的有价值的一切东西,无论是不动产、或者动产都一样。
伊玛目脑威(愿主怜悯之)说:“语言学家认为物品(阿尔祖):就是除黄金和白银之外的各种钱财;“阿热祖”是包括黄金和白银等在内的世界上的一切货物。”《警示语之编辑》(第114页),敬请参阅艾兹海勒所著的《盛开的的鲜花——沙斐仪生僻字之解释》(第108页)。
人所拥有的一切财产,比如房产、牲畜、家具、衣服和书籍等,都称之为“阿尔祖”(物品),在这一类物品中没有天课,除非穆斯林用这一类物品经商。
穆斯林用来经商的物品,必须要在其中交纳天课,无论是房产、牲畜、家具、电器、零件、书、食物、食品、服装、纺织品、建筑材料、或者汽车展厅等。
至于穆斯林为了除经商之外的其它目的而拥有和使用的物品,比如衣服、家具、汽车、居住的房子;或者为了获取利益的物品,比如出租的房子、或者出租的汽车(出租车)等,学者们一致公决:在这一类物品中没有天课,无论它的数量和价值再多也罢。
证据就是《布哈里圣训实录》(1463段)和《穆斯林圣训实录》(982段)辑录的圣训: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在穆斯林在马匹和仆人中没有天课”。
伊本·木福利哈说:“这一段圣训是没有天课的所有财产的原则。”《正确圣训大全之解释的阐明》(10 / 448)。
伊本·阿卜杜·宾勒(愿主怜悯之)说:“在这一段圣训中说明的教法就是:在马匹中没有天课,在奴隶中没有天课,学者们认为衣服、床、器具、宝石和其他的物品、珠宝、以及人拥有的除金银之外的一切、庄家和牲畜等,只要没有用这些物品经商,其教法律例都与马匹和奴隶的教法律例一样。”《前言》(17 / 125)。
伊玛目脑威(愿主怜悯之)说:“这一段圣训是人拥有的没有天课的一切钱财的原则;先辈和后辈当中的所有学者都坚持这一个主张。”《穆斯林圣训实录之解释》 (7 / 55)。
伊本·哈兹姆(愿主怜悯之)说:“他们一致认为人拥有的非经商的一切物品中没有天课,比如珠宝、宝石、铺的和盖的东西、衣服、铜制的、铁制的、或铅制的器具等。”《遗训之装饰》(4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