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学者们一致认为“床”是确定血统的根本,这里所谓的“床”就是男女之间确立的夫妻关系。
学者们对奸夫承认私生子的血缘关系有所分歧,至于确定这样的血统是否合法,有两种著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私生子的血统不能归于奸夫,哪怕奸夫自己承认这个血缘关系也罢。
这是四大学派和表面派等所有学者坚持的主张。
根据这一种主张:私生子(无论男或女)不属于奸夫的血统,不能称为他的子女,而应该归于他的母亲,私生子是母亲的至亲,可以像她的其他子女一样继承她的遗产。
这是谢赫伊本•易卜拉欣坚持的主张,敬请参阅《伊本·易卜拉欣的法特瓦》(11/ 146),也是谢赫伊本•巴兹在《伊本·巴兹法特瓦全集》(12/ 124)和《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法特瓦》(20/ 387)中坚持的主张。
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孩子归床主,奸夫应受石刑。”布哈里和穆斯林共同辑录的圣训。
求证的理由就是先知(愿主福安之)没有让孩子归于床主之外的人,奸夫应受石刑,如果把私生子归于奸夫,就是把孩子归于床主之外的人。
先知说(孩子归床主),就是把孩子的血统局限于床主。
第二种观点:如果奸夫承认他与私生子的血缘关系,可以把孩子归于他的血统。
这是欧尔沃·本•祖拜尔、苏莱曼•本•亚萨尔、哈桑•巴士拉、伊本•西林、易卜拉欣·奈赫尔、伊斯哈格·本·拉哈维希坚持的主张,伊本•古达麦在《穆额尼》(9/ 123)通过他们传述了这个主张。
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业(愿主怜悯他)和他的学生伊本•甘伊姆(愿主怜悯他)也选择了这个主张。
当代的权威学者谢赫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在《光塔经注》(4/ 382)、以及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在《津津有味的解释》(12/ 127)中选择了这个主张。
因为这个孩子是从他的精子产生的,事实证明就是他的儿子,并没有明确的和正确的教法证据禁止他承认与孩子的血缘关系。
至于圣训说:“孩子归床主,奸夫应受石刑。”这是针对有“床”的情况,而我们所说的这个问题是针对没有“床”的情况。
证据就是修士朱莱吉的故事,他询问一个女人与牧羊人通奸之后所生的孩子:“孩子啊,你的父亲是谁?”那个孩子说:“是牧羊人”(……)。布哈里和穆斯林共同辑录的圣训。
这个小孩子说的话是真主显示的一种奇迹和非同寻常的事情,他说牧羊人就是他的父亲,尽管这个关系是通奸的关系,但说明了私生子与奸夫是父子关系。
因为立法者的目的是保护血统和照顾孩子,让他接受良好的教育和抚养,以免孩子流离失所和无人养育。
我们在(192131)号问题的回答中已经详细说明了这个论题,并且阐明了学者们的分歧和每一种主张的教法证据,敬请参阅。
综上所述:
学者们对这个问题有禁止和允许两种不同的主张,这是可以发挥个人主见的问题,应该审视每一个事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孩子被抛弃,无人抚养,可以允许奸夫与私生子的血缘关系,以便实现保护孩子的目的,因为这是一种合法的目的。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