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学者们通过教法证据总结了“一切事情从根本上是允许的”这一个原则。
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叶(愿主怜悯之)说:“必须要知道:各种各样的、不同种类的一切东西,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合法的,是干净的,所有的人都可以使用、触摸和皮肤接触它,这是综合性一句话,是普遍的说法,以及对众人大有裨益的、非常吉庆的重要问题,教法学家们把不计其数的事情和事件都归于这一个原则,据我所知,有十个教法证据说明了这一点,即:真主的经典、他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的圣训、跟随众信士的道路,体现在真主的经文:“你们应该服从真主,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掌事者”;真主说:“你们的盟友就是真主、他的使者和信道的人”,然后是类比法、学者们的主张、意见派的方针和洞察力。”《谢赫伊本·泰米叶法特瓦全集》(21 / 535)。
然后,他援引了相关的教法证据,可以参阅上述的著作。
这一个原则的含义是:凡是大地上的有用之物,以及人们专用的一切:都是可以利用的,唯有教法证据禁止的东西除外。
第二:
对于食品、饮料、服装和清洁剂,只要是教法明文没有说明的东西,都可以使用这个原则,唯有两件事情除外:
第一件事情:
含有明显的伤害的东西,因为有伤害的东西从根本上是被禁止的,“一切事情从根本上是允许的”的原则不包括这一点。真主说:“你们不要自取灭亡。”(2:195);真主说:“你们不要自杀,真主是怜悯你们的。”(4:29)。
艾布•赛义德·胡德尔(愿主喜悦之)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不可伤人,也不可互相伤害。”哈克木(2/ 57--58)辑录,他说这一段圣训的传述系统是正确的,符合伊玛目穆斯林的传述系统,谢赫艾利巴尼在《正确的系列圣训》(1 / 498)中认为这是正确的圣训。
经注学家谢赫穆罕默德·艾敏·盛给特(愿主怜悯之)考证了这个问题,他说:“如果是有害无益的东西,则是教法禁止的,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不可伤人,也不可互相伤害。”如果一方面有利,另一方面有害,则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利大于害。
第二种情况:害大于利。
第三种情况:这两者是平等的。
如果害大于利、或者利害相等,则是禁止的,证据就是圣训:“不可伤人,也不可互相伤害。”因为排除伤害优先于招致利益。
如果利大于害,显而易见,这是允许的,因为被承认的原则就是:更多的利益优先于较少的危害。”《阐释之光》(7 / 793--794)。
第二:
肉类和屠宰的动物从根本上来说是禁止的。
因为屠宰的动物和肉类是不允许食用的,除非符合教法规定的屠宰方式。
罕塔比(愿主怜悯之)说:“如果一件事情从根本上是禁止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或者形式,才是允许的,比如只有通过合法的婚姻才能发生性行为,只有通过合法屠宰的羊肉才能食用,如果对那些条件产生怀疑,没有确切的获得合法的标志,它仍然禁止的,不是合法的。”《圣训的标志》(3 / 57)。
只要知道是穆斯林屠宰的肉、或者是“有经人”(犹太人和基督徒)屠宰的肉,可以确定它是合法的,不必考证屠宰的方法和被宰的肉类。
根据这一点,在伊斯兰国家、或者“有经人”的国家里屠宰的肉类都判断为清真,除非我们确定它是通过违背伊斯兰教法的方式屠宰的,比如是窒息而死的、或者被电死的、或者没有念真主的名字等。
教法证据没有禁止的产品,或者在配料表中没有注明禁止的、或者有害的成分,我们判断这一种产品是合法和干净的,不能仅因为怀疑、或者不可靠的话而放弃这个原则。
如果在食品中有教法禁止的成分,食用整个食品是不是禁止的?
总而言之:如果教法禁止的东西本身一直是存在的,则教法禁止食用它。
如果它因为相互作用、或者工业制造的原因而转变成了另外的一种东西,教法禁止的第一种东西本身不存在,学者们最正确的主张就是:这是允许食用的。
第三:
对于服装而言,它也包含在“一切事情从根本上是允许的”原则之内,所有的衣服从根本上来说是合法的,唯有教法禁止的衣服除外,比如禁止男性穿丝绸,以及一部分动物的皮子不会因为硝制而变成干净的。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