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科技产品、创新、著作、软件和应用程序的拥有者习惯在这些产品上注明“所有权利均受保护”的字样。
这句话的意思是:知识产权、创新、以及与此产品相关的一切权利都是为从事这些工作的机构受到保护的。
而与之相关的权利包括两件事情:
第一:精神道义方面的权利。
这意味着产品、著作、或者应用程序的权利归于它的主人,包括允许传播的权利、限定传播方式的权利、修改的权利、在需要的时候撤销流通的权利等。
第二:物质方面的权利。
这些东西、产品和发明具有经济方面的价值,它的主人有权利让人们免费使用、或者收取费用。
产品带来的所有收益和经济方面的优惠,都是它的主人的权利。
在《伊斯兰法学协会》的决议中说:“商品名称、公司地址、商标、版权、发明和专利都是它们主人的个人权利,在现代的惯例中它已经变成了人们可以投资的经济价值,这些权利是教法所认可的,不允许侵犯这些权利。”
保护这些人的权利并不妨碍引用和获取其中的知识与利益。
因此,人们可以引用、以及从这些产品中获取裨益,条件是要注明出处。
哲马伦丁·卡西米说:“著书立说的重要意识之一就是要把心得体会、命题的论述和趣闻轶事归于原主,避免剽窃他人成果的嫌疑,不要成为穿着“皇帝的新装”的人。”《现代化的原则》(第40页)。
第二:
“学术的信用包括:把主张和想法归于原主,不要从别人的身上受益,然后把成果归给自己,这是一种剽窃、欺骗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使者和知识》(第63页)
这种产品的原主无权阻止人们从他的产品中获益和引用其中的内容。
如果原主阻止他人这样做它,那么,他的话没有任何价值。
第三:
保护这些人的权利并不妨碍复制这些产品、复印或下载;无论它属于何种形式,但是只能用于个人获益的目的。
但是,如果通过出版和发行获取利润和经营这些产品,这是教法禁止的工作,因为这是侵犯产品所有者的物质权利的行为。
有人向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询问:“磁带上印着“版权所有”的字样,可以复制这样的磁带吗?如果为了免费赠送、或者宣教的目的,不是为了经营的目的而复制这样的磁带,其教法律例会有所不同吗?”
他说:“在我看来,为了个人目的而复制磁带是可以的。
如果是为了经营,比如店铺为了出售录音带而复制这些磁带,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是侵犯弟兄的权利的行为;如果学生之间互相复制,则是可以的。”《伊本•古达麦所著的“卡菲”之评注》(3 / 373)。
有人向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询问:“复制版权所有的磁带的教法律例是什么?”
他说:“如果复制磁带只是为了自己使用,不是为了买卖,我认为这是可以的,因为它不会伤害他人。
至于为了买卖而复制和出售磁带,这是一种侵权行为,犹如穆斯林抢夺穆斯林弟兄的生意,而穆斯林互相抢夺生意是教法禁止的。”《敞开门扉的聚会》(164 / 17)。
我们在(21927 )号问题的回答中已经引述了谢赫萨阿德·胡曼毅德的法特瓦(教法判例),其中他说:“为了经营的目的而复印书籍、或者复制光盘,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它会伤害原主人的利益。
但是,如果一个人为自己复制了一个副本,我们认为这是可以的,但最好不要这样做。”
综上所述:
“版权所有”这句话并不妨碍个人使用、引用或者学术借鉴。
但禁止和阻止的行为就是:想方设法地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并据为己有,或者未经原主的允许,为了经营和获益的目的而复制和复印。
欲了解更多内容,敬请参阅(131437 )号问题的回答。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