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罚赎只能出散给贫穷者和赤贫者,因此,如果那些孤儿是贫穷的,可以把罚赎出散给他们;但是如果他们是富人,就不允许出散给他们,而你们必须重新出散罚赎。
你们以食品的形式出散,是非常好的。真主规定的罚赎本身就是食品,不能以现金的形式出散。同样违背誓言以及将妻比母的罚赎,还有开斋捐中提到的施济,都应是真主所规定的食品。
第二:就这个问题而言,对于推延还补斋戒,甚至于进入第二个斋月还未还补的人,除了还补外,还必须施济食品——这在学者间有分歧,我们已在(26865)中详细解释了这个问题。在那个问题中已说明;如果推延还补斋是有原因的(如长期疾病缠身,或是长期旅行在外,或是怀孕了,或正处于哺乳期),只需还补斋戒即可,而无需再交付罚赎。如果是无理由的推延,他要为此而忏悔,向真主求恕饶。(按大部分教法学家的主张)他还必须为每天的斋戒交付罚赎,即为每天斋施济一个穷人。我们已在那个问题中阐释了正确的主张应是:没有罚赎,但为了保险起见,交付了罚赎,是最好的。
关于你所问的问题,我们再补充一点:在还补斋前先交付罚赎是允许的,因为罚赎与推延还补斋有关,而与何时还补无关。
因此,可以在将要还补斋的那天交付罚赎,也可以在这之前或之后交付。
《教法大全》(28/76)中道:“还补斋的时限是很宽松的。在不担心会失去还补斋的时间的前提条件下,大部分教法学家把还补斋限定在下个斋月来临之前。因为阿伊莎(愿真主喜悦她)说:‘我还有斋月的斋没有封,到舍尔巴乃月才有能力还补完。’同样,禁止把前一番的拜功推迟到下一番拜功的时间。”
大部分教法学家都主张:“禁止无理由地把还补斋推迟到下一个斋月,谁这样做了,确因此犯罪了,以上述阿伊莎的圣训为据。如果推延了,必须交付罚赎:为每天斋戒施济一个穷人。伊本·阿巴斯、伊本·欧麦尔、艾布·胡莱勒(愿真主喜悦他们)他们说:“谁如有斋戒没有还补,甚至于已进入了下一个斋月,他必须还补所有的斋戒,并为每日斋戒施济一个穷人,这个罚赎就是因为他推延还补斋了……可以在还补前出散食品,也可以在还补的同时或之后出散。”
针对认为因为推延的原因而必须交付罚赎,或是认为为了保险起见最好交付罚赎来说,最好的方式是还补斋前交付罚赎,这是积极行善的表现,也是避免再次导致推延的原因,(如遗忘)。
施济符合罚赎标准的食品,可以在还补斋前出散,也可以在这之后。伊斯兰学者的祖父伊本·台伊米说:“我认为最好是提前出,这是积极行善的表现,也可避免再次推延。”
摘自《银刷弗》(3/333)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