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我们在(14016)号问题的回答中已经阐明了夫妻双方当中的一方可以清洗另一方的尸体。
第二:
妻子在待婚期去世了,如果这次离婚是可以复婚的,丈夫可以清洗妻子的尸体,反之妻子也可以清洗丈夫的尸体,因为可以复婚的被休的女人,她的教法律例就是仍然按照妻子对待,她享有妻子应享的权利,也要履行妻子应尽的义务。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如果一个男人与妻子离婚了,然后其中的一个人去世了,而且这一次离婚是可以复婚的,那么他俩的教法律例就是按照离婚之前的夫妻的教法律例执行,因为妻子要为亡故的丈夫守制,他俩可以互相继承。”《穆额尼》( 2 / 201)。
如果是三休的离婚,则不允许双方当中的一方清洗另一方的尸体,因为他俩的夫妻关系已经完全断绝了。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如果是不可以复婚的离婚,则不允许,因为他俩活在的时候不能触摸和观看,去世之后更不允许。”(2 / 201)。
伊本·阿布杜·宾勒(愿主怜悯之)说:“他们一致认为三休的女人在待婚期去世之后,她的丈夫不能清洗她的尸体。”《记念》(3 / 11)。
伊玛目脑威(愿主怜悯之)说:“他们一致认为丈夫不能清洗三休的妻子的尸体。”《精选之解释》(5 / 116)。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