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我们在(85369)号问题的回答中已经阐明了“米斯亚尔”婚姻的教法律列:如果具备婚姻的所有条件和要素,并且没有任何阻止结婚的事项,这种婚姻是正确的,它与第一种婚姻不同,因为其中含有许多伤害和危害,我们已经一一阐述了。
第二:
如果专门商定不生育孩子,要么是短期的,要么是长期的;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双方商定短期内不生育,这是可以的,我们在(130395)号问题的回答中已经阐明了这一点,敬请参阅。
如果夫妻双方商定一辈子不生育孩子,学者们对此有所分歧;有的主张这是可以的,有的主张这是被禁止的和不允许的;如果在缔结婚约的时候提出这样的条件,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婚约是无效的;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婚约是有效的,但这个条件是无效的,这是最正确的主张;完全不生育孩子的行为违背教法的宗旨,因为教法要求穆斯林必须要繁衍子嗣,这是婚姻的目的和宗旨之一;所以缔结的婚约是有效的,但是这个条件是无效的,夫妻当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执行这样的条件。
舍尔福丁·黑扎维(愿主怜悯之)说:“如果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提出条件,要选择婚姻、聘金、或者不能发生性行为、或者在某个时间交纳聘金等,否则他俩的婚姻无效;或者提出聘金、生活费用等要比另一个妻子多或者少,如果已经交纳了聘金,必须要索要回来,或者要离开另一个妻子等,那么这些条件都是无效的,但是婚姻仍然正确有效。”《信服伊玛目艾哈迈德·本·罕百利的教法》(3 / 193)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