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聘金是丈夫应该对妻子必须要完成的义务,如果丈夫对妻子商定了聘金的数额,然后未能支付聘金,这是丈夫必须要偿还的债务,除非妻子心甘情愿的免去聘金,那么丈夫就脱去了责任,因为这是妻子的权利,她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真主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如果妻子免除了丈夫必须要支付的全额聘金、或者一部分聘金、或者在拿到聘金之后又把它回赠给丈夫,这些都是可以的,是教法所允许的;因为真主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穆额尼》( 7 / 196 )
有人向学术研究和教法律列常任委员会的学者们询问( 19 / 57 ):“女人的聘金是不是必须要偿还的债务?”
他们回答:“凡是为妻子商定的聘金,如果已经与妻子同房了,或者丈夫死亡后,必须要全部交给妻子;如果在同房之前就休妻了,则必须要把一半聘金交给妻子;在上述两种情况,妻子的聘金就是丈夫必须要偿还的债务,除非妻子心甘情愿的免除全部的聘金或者一部分聘金。真主说:“在与她们交接之前,在为她们决定聘仪之后,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末,应当以所定聘仪的半数赠与她们,除非她们加以宽免,或手缔婚约的人加以宽免;宽免是更近于敬畏的。你们不要忘记互惠。真主确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2:237)真主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
学术研究和教法律列常任委员会
谢赫阿布杜·冉扎格·阿菲夫
谢赫阿卜杜拉·本·阿布杜·拉赫曼·本·额德亚尼
谢赫阿卜杜拉·本·苏莱曼·本·麦尼尔
第二:
儿子可以替父亲偿还债务,无论是聘金或者借款都一样,无论父亲有能力或者没有能力都一样;但是如果父亲无力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儿子可以替父亲偿还债务,哪怕用天课偿还债务也可以。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