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出售商品的同时可以附带一段时间的保修卡,这是属于承诺,或者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提出的条件,这些都是合法的,敬请参阅:哈立德·穆苏里哈博士所著的《商业动机》(246页)。
为了延长保修期可以增加商品的价格,我们将在谢赫伊本·朱柏莱尼(愿主怜悯之)的法太瓦中阐明这一点。
至于出售单独的保修卡,比如一个人购买了没有保修卡的商品,或者购买的商品的保修期已经结束了,然后他购买另外的保修卡,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其中有危险和赌博的性质,他支付了钱之后有可能在保修中受益,也有可能无法受益,这是教法禁止的赌博行为,这也是商业保险依赖的基础。
有人向谢赫伊本•朱柏莱尼(愿主怜悯之)询问:“为了延长保修期而增加商品价格的教法律例是什么?”
谢赫回答:“如果双方同意,这是可以的;如果出售单独的保修卡,则是不允许的;真主至知!”敬请参阅(6249)号问题的回答。
为了延长保修期而增加商品的价格与购买单独的保修卡之间的区别就是:前者的保修卡隶属于销售合同,只有附加款项中的危险性是可以原谅的,这就是原则。
所以学者们确定教法禁止的危险性在于合同的正款,而不是附加款项。
在《教法的标准》中说:“如果危险性在于合同的正款,比如出售没有成熟的果实,而不出售果树,也没有砍树的条件;如果危险性在于合同正款的附加款项,则没有影响,比如和果树一起出售尚未成熟的果实,或者和现有的庄稼一起出售没有长出的庄稼,或者和羊一起出售胎羔,或者和羊一起出售羊奶。”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