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母异父或者同父异母的姐姐的儿子是至亲,因为真主说:“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4:23)。
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说:“这七种至亲是通过经典明文和公决规定的,任何一个学者对此没有异议。”《津津有味的解释》(12 / 110)。
她们分别是:
1 母亲:包括父亲的祖母和母亲的祖母。
2 女儿:包括孙女。
3 姐妹:包括同母异父的姐妹或者同父异母的姐妹。
4 姑姑:包括父亲的姑姑和母亲的姑姑。
5 姨妈:包括父亲的姨妈和母亲的姨妈。
6 侄女:包括侄子的孙女。
7 外甥女:包括外甥的孙女。
逊迪格•哈桑•汗(愿主怜悯之)说:“托哈维说:这些人都是一致公决的,不允许与其中的任何一个女人结婚。”《从教法律例的经文注解中如愿以偿》(1 / 148)。敬请参阅伊本·阿拉比所著的《古兰经的教法律例》(2 / 259)。
如果肯定了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姨妈是至亲,可以像弟兄、叔叔和舅舅等至亲一样看她,就像她在他们的面前出现的样子一样,而且还可以进入她的房间,哪怕与非至亲的人在一起也可以,这是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不会引起是非和怀疑,恶魔也不会进行教唆。
真主说:“你对信女们说,叫她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饰,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们用面纱遮住胸膛,末露出首饰,除非对她们的丈夫,或她们的父亲,或她们的丈夫的父亲,或她们的儿子,或她们的丈夫的儿子,或她们的兄弟,或她们弟兄的儿子,或她们姐妹的儿子,或她们的女仆,或她们的奴婢,或无性欲的男仆,或不懂妇女之事的儿童;(24:31)。
伊本·凯希尔(愿主怜悯之)说:“这些人都是女人的至亲,她可以在他们的面前显露首饰,但不能袒胸露臂。”《伊本·凯希尔经注》(10 / 220)。
逊迪格·哈桑·汗(愿主怜悯之)说:“女人在这些人的面前可以显露首饰,因为经常与他们在一起,不必担心一起是非,因为人的本性讨厌与近亲发生关系。”《从教法律例的经文注解中如愿以偿》(1 / 397)。
有人向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询问:“与姨妈握手的教法律例是什么?”
谢赫回答说:“如果不引起是非,与姨妈、姑姑、侄女和外甥女等至亲握手是可以的,通常这是安全的,在不引起是非的情况下,可以与具有哺乳关系的这些女人握手,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血亲禁止的事项,也是哺乳关系所禁止的”。《道路之光法特瓦》。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