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教法禁止以非安拉的名义发誓,如父亲、领袖及权贵等。因圣人(安拉的称赞,祝福与平安属于他)说过:“谁要发誓,就让他以安拉的名义发誓,否则他应谨言。”(布哈里、穆斯林两圣训集公认的可靠的圣训)又说:“除以安拉的名义以外不要发誓。”(记载于奈萨宜圣训集中)又说:“谁以非安拉的名义发誓,他已举伴主。”
第二:
穆斯林不应当在建立约定时将安拉与他物一起相提并论,如国家、王权或领袖等,而他应当说:在与安拉的约定之下,我将努力完成我的使命,只为了谋取安拉的喜悦,此外我将努力服务于我的祖国,为穆斯林大众服务,在不违反安拉的律法的情况下,我将执行约言所规定的章程。
第三:
一切工作必须以符合教法作为根本原则,不应责成自己为了国家、团体的利益而做违反教法的事情。
安拉是成功的掌握者。
教法裁决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