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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探望一些“沃利”的坟墓(他们就是这样称呼的),他们认为“沃利”的坟墓就是乐园,因此他们在那些坟墓的跟前逗留是很有裨益的,有的人认为从那些坟墓里洋溢着吉庆,我知道这一切都是不正确的,但我想知道这是严重的或者轻微的以物配主(什尔克)?他们手中拿着《古兰经》的很小的抄本,书写的字体也很小,然后围绕坟墓旋转,认为这样做会获得保护和庇护;其教法律例是什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苏菲”的无知信徒们探望所谓的“沃利”(真主清廉的盟友)的坟墓,他们相信在这些坟墓的跟前会获得裨益和吉庆降临,这一种做法是教法谴责的异端行为。
* 如果相信坟墓或者坟墓里的亡人本身能够赐福和利人,相信这些坟墓里的亡人本身给探望者带来裨益,这是背叛伊斯兰教的、最严重的以物配主的行为(什尔克)。
* 如果没有相信坟墓或者坟墓里的亡人本身,但相信真主在这些坟墓的跟前降下吉庆,这是由于这些坟墓里的亡人生前是清廉者的缘故:这不是严重的以物配主的行为,但是导致以物配主的通道和媒介。
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的学者们说:“通过“沃利”的坟墓祈求襄助、或者为他们许愿、或者把他们当作真主跟前的中介而向他们要求:这一切都是背叛伊斯兰的、最严重的以物配主的行为,谁如果坚持这一种主张而去世,他肯定会永居火狱。
至于环游坟墓和为坟墓修建遮阴的屋顶:这是教法禁止的异端行为,也是舍真主而崇拜亡人的最严重的一种方式,如果相信亡人能够藉此而为他招福避祸、或者为了接近亡人而环游他的坟墓,这是以物配主的行为(什尔克)。”《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法特瓦》(1 / 186)。
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的学者们说:“不允许到亡人的坟墓跟前去,为了获得他们的吉庆,或者在婚姻等事情中获得顺利,因为这是最严重的以物配主的行为,只能向独一的真主祈求这些事情。”《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法特瓦》(1 / 152)。
谢赫伊本·巴兹(愿真主怜悯他)说:“如果想通过环游坟墓接近坟墓里的亡人,这一种做法犹如向坟墓里的亡人祈祷和祈求襄助,这是最严重的以物配主的行为。
如果环游坟墓,认为环游坟墓是接近真主的行为,目的是以此接近真主,就像人们环游天房,以此接近真主那样,尽管目的不是为了坟墓里的亡人,这是异端行为,属于教法禁止的严重的以物配主的媒介。
但环游坟墓的大多数人,目的都是通过环游坟墓接近坟墓里的亡人,向他们要求报酬,希望他们的说情,这是最严重的以物配主的行为。”《道路之光法特瓦》(1 / 258)。.
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说:“谁如果用坟墓沾吉,认为坟墓可以给他带来益处,而不是真主给他益处,这是背叛伊斯兰教的以物配主的行为;如果他认为坟墓是原因,不会舍真主而给人带来益处,那么,这是歪理邪说,这一种认为是以物配主的行为。”《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法特瓦和论文全集》(2 / 231)。
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说:“谁如果以这些坟墓里的亡人表示沾吉,无论是在清真寺、或者在清真寺之外的地方,如果向他们祈祷、或者向他们求救、或者向他们要求襄助、或者要求他们解决满足他的需要,这是背叛伊斯兰教的最严重的以物配主的行为。
如果没有向他们祈祷,但是以坟墓上的土壤等东西表示沾吉,这是轻微的以物配主的行为,不会达到严重的以物配主的程度,除非他认为可以通过这个吉庆直接获得幸福,而不需要真主,那么,这是最严重的以物配主的行为。”《道路之光法特瓦》(4 / 2)。
欲了解更多内容。敬请参阅(112867)和(133081)号问题的回答。
第二:
相信亡人可以守卫、保护和预防伤害,这是最大的叛教行为(库夫尔),因为只有独一的真主掌握一切福祸。
敬请参阅(11998)号问题的回答。
第三:
为了表示沾吉、获得保护和预防而携带《古兰经》、或者把它放在房子里、或者汽车里,这不是合乎教法的做法,而是异端行为;如果拿着《古兰经》在坟墓的周围环游,则是更加严重的异端行为,这是严加禁止的行为。
有人向谢赫伊本•巴兹(愿主怜悯之)询问:“有的人在家里、餐馆、或者办公室里悬挂《古兰经》的经文和先知的圣训,这一种做法与伊斯兰禁止的护身符同出一辙吗?须知他们的目的就是希望吉庆降临和驱逐恶魔;把《古兰经》放在汽车里表示沾吉就是教法禁止的护身符吗?
他回答说:“如果他那样做的目的是提醒人们,给他们教授对他们有好处的东西,这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他那样做的目的是防备恶魔或者精灵,据我所知,这一种做法是没有教法根据的。把《古兰经》放在汽车里表示沾吉,也是没有教法根据的,不是合乎教法的行为。
如果把《古兰经》放在汽车里,为了在有的时候自己诵读,或者让其中的部分乘客诵读,这是可以的,而且是很好的做法。”《伊本·巴兹法特瓦全集》(24 / 384)。
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说:“为了防御毒眼的伤害或者抵御危险而把《古兰经》放在车上,这是异端行为,圣门弟子(愿主喜悦他们)没有为了防御毒眼的伤害或者抵御危险而把《古兰经》放在他们的骆驼背上。”《道路之光法特瓦》(4 / 2)。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