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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中使用三维图像的教法律例

22-08-2016

問題 220161

在徽标设计中使用二维图像的教法律例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是徽标设计师,他在一些资料中看到这是允许的,伊斯兰教禁止的只是三维图像和立体图像,而且没有面部特征的图像也是允许的,在他的工作中不需要使用人体的完整的图像、或者使用动画。为了阐明图像的具体情况,希望浏览下面链接,其中有在设计中可能需要的图像样本:
https://redpen.io/qo32bb268f66835e5d
所以我需要你们阐明相关的教法律例和忠告,他在这种情况下、在设计过程中该怎么做?

Summary of answer:

综上所述:显而易见,上述链接中的那些绘画都是可以的,唯有上面写着(flying fox)的那一副画像是不允许的,因其与真实的图像极其相似。 真主至知!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绘画或者塑制有生命的东西的图像是教法禁止的,也是被严重警告的行为,伊本•欧麦尔(愿主喜悦之)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画像的人在复生日将受惩罚,真主对他们说:‘你们给你们所创造的图像赋予生命吧!’”《布哈里圣训实录》(5607段)和《穆斯林圣训实录》(2108段)辑录。

只要图像的面貌是完整的,二维图像和三维图像都是教法禁止的,两者之间没有区别,但三维图像更是严加禁止的,因其模仿的程度更加严重。敬请参阅(13633)号问题的回答。

但也有一些情况不属于禁止的范畴,即:

1. 涂抹图像的头部,或者缺乏面貌特征,比如眼睛、嘴和鼻子,所以图像显得不真实,因此而成为允许的。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说:“如果图像不是明确的,即没有眼睛、鼻子、嘴和手指,这不是一个完整的图像,也不是模仿真主创造的行为。”《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法特瓦全集》(2 / 278、279)。

2. 聊天程序里显示的人物图像,没有显示眼睛、嘴巴和鼻子等脸部特征,或者没有头部和耳朵;敬请参阅(110504)号问题的回答。

3. 绘制无头的人体,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在《穆额尼》(8 / 111)中说:“如果图像的头部被去掉了,则该图像不是教法禁止的。”伊本•阿巴斯说:“如果图像的头部被去掉了,则不能称之为图像,则是通过艾克拉麦叙述的。”

根据这一点:教法禁止的行为就是在绘画中显示脸部特征,观看者知道它是属于有生命的东西的图像。

如果在图像中没有显示面部特征,比如眼睛、或者鼻子,只是一个面貌的轮廓,则是可以的。

图像与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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