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异教徒承认的婚姻也是伊斯兰教承认的正确的婚姻,可以由此产生正确的婚姻所产生的关系,比如肯定孩子的血缘关系和夫妻之间互相继承等。
在先知(愿主福安之)的时代,许多人信仰了伊斯兰教,尽管他们还没有完全摆脱婚姻的纽带,但是伊斯兰承认他们的婚姻,认为那是正确的婚姻;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异教徒的婚姻是正确的,如果他们信仰伊斯兰教或者向我们要求裁决,如果女人可以当时结婚,不必看他们缔结婚约的属性和方式,也不必具备穆斯林结婚的所有条件,比如家长、证婚人、许配和接受的形式等,这是与穆斯林不一样的;伊本·阿布杜·宾勒说:学者们一致公决:夫妻如果同时一起信仰伊斯兰教,只要他俩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和哺乳关系,那么他俩保持原先的婚姻关系,在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的时代,许多人信仰了伊斯兰教,他们的妻子也信仰了伊斯兰教,他们承认自己的婚姻,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没有向他们询问婚姻的那些条件和方式;这是众所周知的、众口相传的事实;但是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女方是可以当时结婚的,则承认他们的婚姻;如果不是可以结婚的,比如是由于血缘关系或者其它原因而被禁止的女人、守制的女人、叛教的女人、崇拜偶像的女人、信仰拜火教的女人、或者是被休三次的女人,则伊斯兰不承认他们的婚姻;如果她在待婚期内成婚,然后在待婚期结束之后一起信仰伊斯兰教,则其婚姻是被承认的。”《穆额尼》(7 / 115 )。
谢赫伊本·欧赛米尼(愿主怜悯之)说:“通过异教徒的婚姻产生的后果,比如将妻比母、诅咒、离婚、保持贞操、繁衍子嗣等,其教法律列与穆斯林的婚姻一样。”
第二:
如果他们的婚姻是符合伊斯兰法律要求的正确的婚姻,则是正确的;如果是不符合伊斯兰法律要求的无效的婚姻,则必须要通过两个条件而承认他们的婚姻:
第一个条件:他们认为在他们的法律中那是正确的婚姻;
第二个条件:他们没有向我们要求裁决;如果他们认为那是不正确的婚姻,则两个人必须要分离;如果他们要求我们裁决,我们应该审视;如果是在缔结婚约之前的,我们必须要按照我们的教法要求缔结婚约;如果是在缔结婚约之后的,我们要审查,如果女方是可以结婚的,则承认他们的婚姻;然后女方是不可以结婚的,则我们让他们分手,其证据就是在先知(愿主福安之)的时代有许多异教徒信仰伊斯兰教,先知让他们仍然与妻子保持蒙昧时代的婚姻,没有反对它,这说明他们的婚姻仍然保持原状。”《津津有味的解释》(12 / 239)
根据这一点,非穆斯林通过他们承认的正确婚姻生育的孩子,都是他们的孩子,与他们的血缘关系是正确的。
如果他们不认为那是正确的婚姻,而是除婚姻之外的友谊和爱情,那么他们所生的孩子就是私生子,不是他们合法的孩子,而是私通者的孩子。
有人向谢赫伊本·欧赛米尼(愿主怜悯之)询问关于私通的问题:“我们的许多兄弟姐妹在信仰伊斯兰教之前,大都犯了私通的罪恶,唯有极少数人例外,由于私通而出生的孩子非常多,如果说他们可以称为一个民族,我也觉得没有夸大其词;信仰伊斯兰教的父亲必须要为那些因为私通而出生的孩子们提供生活费用吗?他们和那些孩子们的母亲没有缔结合法的婚约。”
谢赫回答:“在没有信仰真主的情况下因为发生性行为而出生的那些孩子,如果他们认为那种性行为就是正确的婚约,尽管在教法方面是无效的也罢,那么那种婚约是正确的,那些孩子就属于发生性行为的那个人。比如:一个异教徒和一个女人一致同意结为夫妻,他们认为那就是婚约,然后那对夫妻信仰了伊斯兰教,我们主张:你俩的婚约是正确的,不需要重新缔结婚约,你俩所生的孩子就属于你俩;如果妻子在信仰伊斯兰教之后,不适合继续做他的妻子,比如他曾经是拜火教徒,娶了自己的姐妹,因为拜火教徒允许近亲结婚;如果他俩是在信仰伊斯兰教之前结为夫妻的,那么在他俩信仰伊斯兰教之后,必须要分开,因为那个女人不适合成为那个男人的妻子(就是兄妹不能通婚);至于你所说的那些人:如果你们认为与那些女人发生性行为就是正确的婚约,而不是私通,那么,那些孩子就属于你们;如果你们认为那是私通的行为,但是你们在没有信仰伊斯兰的情况下如果说这些孩子是我的,那么他们仍然是你们的孩子;如果你们当时没有说他们是你们的孩子,那么他们就不是你们的孩子;至于生活费用的问题,则根据我们的判决而定:如果我们判决那些孩子就是他们的孩子,他们必须要承担那些孩子的生活费用;如果我们没有那样判决,则他们不必承担那些孩子的生活费用。”《道路之光法太瓦》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