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学者们对宰牲时念“泰斯密”的教法律例有所争议,他们的主张如下:
哈奈非学派、马力克学派和罕百利学派中著名的主张就是:在宰杀牲畜的时候念“泰斯密”是必须的义务(瓦直布),但如果因为遗忘而没有诵念,则是允许的;他们的证据就是真主说:“你们不要吃那未诵真主之名而宰的,那确是犯罪。”(6:121)。
至于因为遗忘而允许的证据就是先知(愿主福安之)说:“真主原谅我的民族的失误、遗忘和被迫所做的事情。”《伊本·马哲圣训实录》(2034段)辑录,谢赫艾利巴尼在《伊本·马哲圣训实录》中认为这是正确的圣训。
沙斐仪学派主张在宰杀牲畜的时候念“泰斯密”是圣行,这是通过艾哈迈德的传述。
他们引述的证据就是《布哈里圣训实录》(5502段)辑录的圣训:阿卜杜拉(愿主喜悦之)传述:凯尔布·本·马立克的一位女奴在位于塞里尔市场附近的一座小山上放羊时,一只羊病了。她就砸碎了石头,用石片把羊宰了。有人向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询问了此事,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命他们吃了那只羊。
真主允许穆斯林食用“有经人”(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宰杀的牲畜,真主说:“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4:5)。他们在宰杀牲畜的时候未诵真主之名。
他们引述的证据就是白海格(18890段)辑录的圣训: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之)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真主的尊名使穆斯林足够了,谁如果在宰杀的时候忘记了诵念真主的名字,就让他在食用的时候诵念真主的尊名。”但这段圣训是微弱的,其传述到伊本•阿巴斯就停止了,敬请参阅:《优美的概括》(4 / 338)。
他们答复第一种主张:真主说“你们不要吃那未诵真主之名而宰的,那确是犯罪。”(6:121)指的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正如真主说:“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6:145)。
伊本·朱莱吉通过阿塔伊的传述:(你们不要吃那未诵真主之名而宰的),他说:“禁止古莱氏人曾经为他们的偶像宰杀的牲畜,以及拜火教徒宰杀的牲畜。”
表面派认为这是一个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无论是遗忘、故意或者无知都一样,这是马力克和艾哈迈德的传述,也是许多先贤坚持的主张和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叶选择的主张,他们的证据就是这一节经文的笼统的意思:“你们不要吃那未诵真主之名而宰的,那确是犯罪。”(6:121),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只要宰牲时能使动物的血流出来,且宰时念真主的尊名,你们都可以用。”(布哈里和穆斯林共同辑录的圣训)
所以合法食用的条件就是念“泰斯密”,众所周知,如果条件不具备,则该条件的对象也无效,如果没有念“泰斯密”,则不具备合法性,就像所有的其它条件一样。
敬请参阅《法学百科全书》(8 / 90),《伊本·凯希尔经注》(3 / 325),敬请参阅(85669)号问题的回答。
伊玛目古尔图壁在《古尔图壁经注》(7 / 75)中叙述了在这个问题中的争议。
第二:
学者们主张念“泰斯密”是必须的义务(瓦直布)或者条件,禁止食用未诵真主之名而宰杀的牲畜的证据就是真主说:“如果你们确信真主的迹象,那么,你们应当吃那诵真主之名而宰的。”(6:118);真主说:“你们不要吃那未诵真主之名而宰的,那确是犯罪。”(6:121)
伊玛目古尔图壁说:“真主阐明了两种情况,阐述了两个教法律例,真主说:(你们不要吃)这是严厉的禁止,不能把它解释为憎恶的行为,不能在某些纯粹非法的情况下食用它;也不能划分为多个意思,不能说它同时包括禁止和憎恶的意思,这是原则问题;至于遗忘的人,这一节经文不是针对他的,不可能对他这样说,所以这个条件对他而言不是必须的义务(瓦直布)。”《古尔图壁经注》(7 / 76)。
第三:
真主在禁止的肉类中没有提到未诵真主之名而宰杀的牲畜,真主说:“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2:173),真主说:“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任何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你的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6:145)但是真主在这一节经文中提到了,真主说:“你们不要吃那未诵真主之名而宰的,那确是犯罪。”(6:121)。
必须要从《古兰经》和圣训中来到的所有证据中采取教法律例,不能采取一部分和放弃另一部分。
这如同在《古兰经》中没有提到禁止食用有尖牙的猛兽和利爪的飞禽,实际上这是在圣训中提到的,《穆斯林圣训实录》(1934段)辑录: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之)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禁止吃凡是有尖牙的猛兽和利爪的飞禽。”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