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自古至今的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中有所分歧,有的学者主张:如果女人的路途很安全,而且有可靠的同伴,她可以在没有男性至亲的陪同下去朝觐。
有的学者主张:不允许女人出门旅行,哪怕有同行的可靠的同伴也罢,除非有男性至亲陪同她,保护她,这是艾布·哈尼法和艾哈迈德的主张,他们求证的证据如下:
A. 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之)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女人不能出门旅行,除非有男性至亲的陪同;她不能与外男人见面,除非有男性至亲的陪同。”一个人说:“真主的使者啊,我要出去参加战争,而我的妻子想去朝觐,我应该怎样做?”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与她一起去朝觐。”《布哈里圣训实录》(1763段)和《穆斯林圣训实录》(1341段)辑录。
B. 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信仰真主和末日的女人,不能进行路程超过一天一夜的旅行,除非有男性至亲的陪同。”《布哈里圣训实录》(1038段)和《穆斯林圣训实录》(133段)辑录,在《布哈里圣训实录》(1139段)和《穆斯林圣训实录》(827段)辑录的艾布•赛义德传述的圣训中说:“超过两天的路程”。
伊本·哈哲尔(愿主怜悯之)说:“艾布·赛义德传述的圣训中说:“两天的路程”;而在艾布·胡莱勒传述的圣训中以“一天一夜”作为限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它的传述,伊本·欧麦尔传述的圣训中以“三天”作为限制,通过他还有其它的一些传述。
大多数学者因为不同的限制,都在这一个问题中遵循笼统的意思。
伊玛目脑威(愿主怜悯之)说:“目的不是专门限定旅行的路程,只要称之为旅行,禁止女人出门旅行,除非有男性至亲的陪同;这里的限定只是针对既成的事实,所以不应该遵循它的含义,伊本·穆尼尔说:“分歧是因为询问者所处的地方不同而产生的。”《造物主的启迪》(4 / 75)。
第二:
有的学者认为不需要男性至亲陪同,他们求证的证据如下:
A.阿迪•本•哈蒂姆(愿主喜悦之)传述:我在先知(愿主福安之)的跟前,一个男子来到他的跟前抱怨贫穷,然后另一个人来了,他抱怨道路不安全,先知(愿主福安之)说:“阿迪,你见过希赖吗?”我说:“我没有见过那个地方,但是知道它的一些消息。”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如果你的寿数比较长,你一定会看到女人从希赖启程,来环游天房,不害怕任何人,唯有真主除外。”阿迪说:“我看见了从希赖启程,来环游天房的女人,她不害怕任何人,唯有真主除外。”《布哈里圣训实录》(3400段)辑录。
关于这个求证的回答:这是先知(愿主福安之)告诉我们:将要发生这一种事情,叙述将要发生的事情并不意味着那些事情是允许的,它有可能是允许的,也有可能不是允许的,要根据教法证据;正如先知(愿主福安之)告诉我们:在末日来临之前,饮酒和通奸将会非常普遍,而且杀戮不断,而这一切事情都是被禁止的严重的大罪。
这一段圣训的意思是将来安全非常普遍,甚至一些女人在没有男性至亲的陪同之下,都敢于独自出门旅行,这并不意味着她在没有男性至亲的陪同下可以出门旅行。
伊玛目脑威(愿主怜悯之)说:“先知(愿主福安之)告诉我们的末日的所有征兆,并不都是教法禁止的、或者贬低的,比如牧羊人互相竞争修建高楼大厦、钱财充盈、五十个女人依靠一个男人的保护等,毫无疑问,这些都不是禁止的,这些仅仅是末日的征兆而已;凡是征兆,其中有好的、坏的、允许的、禁止的和必须的等。真主至知!”
必须要指出的是:关于女人去朝觐的旅途中必须要有男性至亲陪同的条件,学者们在其中有所分歧,这是针对主命的朝觐;至于副功的朝觐,学者们一致认为:女人不能为此而出门旅行,除非有男性至亲、或者丈夫的陪同。”《法学百科全书》(17 / 36)。
学术研究和教法律列常任委员会的学者们说:“没有男性至亲陪同的女人,她没有朝觐的义务,因为男性至亲对她而言是道路平安的先决条件,而道路平安是朝觐的必要条件,真主说:“凡能旅行到天房的人,都有为真主朝觐的义务。”(3:97)。
不允许女人为了朝觐、或者其它事情而出门旅行,除非有她的丈夫、或者男性至亲陪同,这是哈桑、奈赫尔、艾哈迈德、伊斯哈格、伊本•孟泽尔和意见派学者们的主张,这是正确的主张;证据就是上述的经文,以及许多圣训笼统的禁止女人在没有丈夫、或者男性至亲陪同的情况下出门旅行,伊玛目马力克、沙菲仪和奥扎尔坚持与之不同的主张,他们每个人提出的条件都是证据不确凿的;伊本•孟泽尔说:“他们放弃了坚持圣训的字面含义,提出了证据不确凿的条件。”《学术研究和教法律列常务委员会法特瓦》(11 / 90、91)
学术研究和教法律列常任委员会的学者们说:“正确的主张就是:不允许她为了朝觐而出门旅行,除非有她的丈夫、或者男性至亲陪同;也不允许她与没有男性至亲陪同的可靠的女人、或者与她的姑姑、姨妈或者母亲一起出门旅行,但是必须要有她的丈夫、或者男性至亲陪同。
如果她的丈夫、或者男性至亲不能陪同她去朝觐,那么,朝觐不是她必须要履行的义务(瓦直布)。”《学术研究和教法律列常务委员会法特瓦》(11 / 92)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