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学者们对于与经期的妇女或产血期的产妇性交是否必须交纳罚赎有分歧,对此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必须交纳罚赎。伊本·孟宰勒说伊本·阿巴斯和给塔德的持此见解,同样沙菲尔派最早也持此说法,他们中有些人否认了这一见解,大部分罕百里学者也是赞同此说法的。——迈勒达维在《英刷夫》(1/351)中就是这样记载的,另外还有一种传述说一部分罕百里学者传述说艾哈默德认为只有与产血期的产妇性交才必须交纳罚赎,这与月经妇是不一样的。可参照《麦吉姆尔》(2/391)和《英刷夫》(1/349)
他们以敏葛塞敏由伊本·阿巴斯那传来的《圣训》为据:先知(祈求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针对与经期的妻子性交的人说: “他应出散一个或半个金币。” 《艾布达吾德圣训集》第264段
这段《圣训》记载在《艾布达吾德圣训集》中,其它圣训集也有收录。这段《圣训》的传述系统及原文有好几种传述方式,关于它的羸弱性也有多种说法。可参照《泰勒黑·素哈比勒》(1/292-293)和学者艾哈默德·莎克里关于《提勒秘日圣训集》的注解(1/246-254)
第二种:交纳罚赎只属于佳行,不是必须的。
脑威在《麦吉姆尔》(2/391)中说道:“艾布·苏莱曼·罕塔布引证了大部分教法学家所持的见解。伊本·孟宰勒传述:阿塔、伊本·艾比、麦比凯、沙尔比、那哈尔、麦克侯日、朱海勒、安尤布赛何地亚尼、艾比宰纳迪、勒比阿、哈马迪·本·艾比·苏莱曼、费飞扬·紹勒、李思·本·赛尔迪也持此见解。
这是哈奈斐和沙菲尔学派所持的见解。
在《杜勒·穆合塔热》(1/298)中这样记载着:“出散一个或半个金币是佳行。”
可参照《亨迪耶教法案例解答》(1/39)
脑威在《麦吉姆尔》(2/390)中说:“如果知道她处于经期,并且知道与经期的妇女性交是非法的,而明知故犯的,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说法:正确的说法是:不需要交纳罚赎,但要受刑罚,祈求清高的真主恕饶,向真主忏悔。如果再交纳罚赎,则属于佳行;第二种说法是:必须交纳罚赎…之后解释了关于交纳罚赎是必须的这一主张是沙菲尔派早期所主张的。
第三种说法:必须悔过自新,祈求真主恕饶,不需要交纳罚赎。这是马利克派所主张的。《教法大全》(18/325)也是这样记载的,伊本·哈宰米在《麦罕俩》中也是这样记载的。
毋庸置疑,按照《圣训》所说的交纳罚赎是最好、最保险的,这样能避免罪恶的再次发生,更能使人谨守真主所禁止的,从而不超越真主的法度。更不用说伊本·阿巴斯(愿真主喜悦他俩)也是这样主张的,即便这段《圣训》不是由使者(祈求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那儿直接传述来的也罢。
学者穆罕默德·本·伊布拉黑(愿真主慈悯他)说:“一个男士与他经期的妻子性交是非法的,以《古兰经》和《圣训》明文为据,清高的真主说:【他们问你月经的﹙律例﹚,你说:「月经是有害的,故在经期中你们应当离开妻子……。」】《黄牛章》第222节禁止在月经处与其性交,这指的是经血流出的地方,即阴道。如果与其性交了,他必须悔过自新,下定决心再不重犯,并且为此交纳罚赎——一个或半个金币(随意选择)。以伊本·阿巴斯所传述的《圣训》为据,金币指的是黄金,如果没有金币可按其价值出散银子。
摘自学者穆罕默德·本·伊布拉黑的。《论文及教法案例解答》2/98
学者伊本·欧塞敏(愿真主慈悯他)说:“只有罕百里派主张必须交纳罚赎,而其他三个伊玛目都认为这是恶行,但不需要交纳罚赎,《圣训》是正确的,因为这段《圣训》的传述人都是可信的,如果《圣训》是正确的,即便艾哈默德单独持此观点也无妨。
正确的说法是必须交纳罚赎,至少我们可以说交纳罚赎是最保险的。
《舍勒哈·穆母题阿》(1/255)
同样,教法案例解答常委会的学者们也一致认为必须交纳罚赎。《教法案例解答常务委员会》(6/112,93)。
注:金币的价值以重量计算,大概是4.25克。他应该以这个重量的金子的价值或其一半的价值出散。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