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 伊历五月 1446 - 21 Novembe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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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以及在股票中合伙的教法律例是什么?

問題

入股以及在股票中合伙的教法律例是什么?须知一些学者禁止所有公司的股份,我们希望您不吝赐教。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根据公司的活动和业务,公司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公司:它的业务从根本上来说是允许的,比如货运公司、服装厂、文具厂、家具厂、医疗器械厂和房地产公司等,不仅没有涉及教法禁止的事情,比如欺骗、发放或者使用高利贷等,而且在所有的交易中遵循教法律例。

这种公司被称为“允许的公司”或者“纯净的公司”,可以在其中合伙和入股。

第二类公司:它的业务从根本上来说是被禁止的,如充满伤风败俗的罪恶的旅游公司和酒店、酿酒厂、使用高利贷的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印刷和发行色情杂志的公司等等,不能在这种公司合伙和入股,也不能为它宣传或者推销。

这两种类型的公司,其教法律例是没有任何疑惑的,其中的情况是非常明确的。

第三类公司:这种公司的工作从根本上来说是允许的,但是它涉及教法禁止的某些事情,例如公司运输,它在有息银行中有存款贮备,或者通过获取有息银行的高利贷或者别人的“债券”为自己的项目提供资金。

这种公司被称为“混合公司”,当代的学者们对这一类公司的教法律例有所分歧,最侧重的主张就是禁止在其中入股、合伙或者推销。

因为入股的股东根据他的股份就是公司的合伙人,他也是涉及所有高利贷或者教法禁止的交易的公司的合伙人。

至于禁止为它推销,则因为这是为了罪恶和侵略而互助合作的行为,帮助传播非法的事情,让人们深陷其中;真主说:“你们当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不要为罪恶和横暴而互助。你们当敬畏真主,因为真主的刑罚确是严厉的。”(5 / 2)。

当代的许多学者都选择了这一观点,包括两圣地的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的学者,隶属于伊斯兰大会组织的伊斯兰教教法学会、以及隶属于伊斯兰世界联盟的伊斯兰教教法学会也发布了这样的决议和声明。

在《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法太瓦》(14 / 299)中说:从根本上来说,任何公司只要没有涉及教法禁止的高利贷等,就可以在其中入股;如果涉及教法禁止的高利贷等,则不能在其中入股。

根据这一点,必须要抽回涉及高利贷等教法禁止的行为的公司里的股份,并摆脱从中获得的利润,把它施舍给穷人和贫民。

谢赫阿布杜·阿齐兹·本·阿卜杜拉·本·巴兹、谢赫阿布杜·冉扎格·阿菲夫、谢赫阿卜杜拉·本·额德亚尼、谢赫萨利赫·福扎尼、谢赫·阿布杜·阿齐兹·阿里·谢赫、谢赫伯克尔·艾布·宰德。”

在《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法太瓦》(14 / 299和 300)说:“首先,凡是确定涉及高利贷的每家公司,无论使用高利贷或者发放高利贷都一样,禁止在其中入股,这是为了罪恶和侵略而互助合作的行为,真主说:“你们当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不要为罪恶和横暴而互助。你们当敬畏真主,因为真主的刑罚确是严厉的。”(5 / 2)。

其次,谁如果在涉及高利贷等教法禁止的行为的公司里有股份,他必须要卖掉他的股份,把高利贷的利息花费在正义的事业和慈善项目中。

谢赫阿布杜•阿齐兹•本•阿卜杜拉•本•巴兹、谢赫阿布杜•冉扎格•阿菲夫、谢赫阿卜杜拉•本•额德亚尼、谢赫阿卜杜拉·本•古吴德。”

隶属于伊斯兰大会组织的伊斯兰教教法学会,在伊斯兰历1412年11月7日至12日(1992年5月9日至14日)在吉达召开的第七次大会中发布决议,关于股份的决定如下:

1 从根本上来说,所有的交往都是允许的,所以成立具有合法的目的和活动的股份公司是允许的。

2 在基本目的非法的公司中入股是教法禁止的,学者们对此没有任何分歧,如涉及高利贷、生产或者经营非法东西的公司。

3有的公司有时候涉及非法的事物如高利贷等,从根本上来说,在这样的公司里入股是教法禁止的,尽管它的基础活动是合法的也罢。

敬请参阅《伊斯兰教法学会杂志》(第6期,第二册 1273页;第7期,第一册73页;第九期,第二册5页)

隶属于伊斯兰世界联盟的伊斯兰教教法学会,在伊斯兰历1415年(公元1992年)召开的第十四次大会中发布相关的决议,明文如下:

1从根本上来说,所有的交往都是允许的,所以成立具有合法的目的和活动的股份公司是允许的。

2 在基本目的非法的公司中入股是教法禁止的,学者们对此没有任何分歧,如涉及高利贷、生产或者经营非法东西的公司。

3如果公司和银行在某些交易中涉及高利贷、生产或者经营非法的东西,不允许穆斯林购买这些公司和银行的股票。

4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该公司涉及高利贷,购买了它的股票,然后知道了这件事情,那么他必须要退出。

禁止这些事情是非常明确的,因为在《古兰经》和圣训中禁止高利贷的证据是笼统是,如果购买股票的人在知道该公司涉及高利贷的情况下购买了股票,这相当于购买者亲自使用高利贷,因为股票是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股东拥有该公司资产中的普通股,公司使用或者借出的每一笔高利贷,股东拥有其中的份额,因为从事高利贷借贷工作的那些人是替他办事的,而代理非法的工作是教法禁止的。

愿真主祝福我们的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和他的家人以及圣门弟子,并使他们平安;一切赞颂,全归真主,全世界的养主。”

有人向穆罕默德•本•沙特•阿随密博士(愿主护佑之)询问:“在混合的股份中合伙的教法律例是什么?”

他回答:“大众学者主张:只能在干净的股份中入股或者合伙。”

至于禁止所有公司的股份,这种主张是不正确的,因为一部分公司属于第一类,它在商业交易中完全遵循教法律例,也许坚持这种主张的人认为这一类公司凤毛麟角,为数极少,而第二类和第三类公司多如牛毛,随处可见。 真主至知!

Source: 伊斯兰问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