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如果教育部同意解除奖学金,没有向你索要已经领取的那笔钱,其解释权归教育部,但是在花费这笔钱或者把它投入某个项目之前应该确定将来不会被索要。
这笔钱如果达到交纳天课的数额,或者把它和其它的金银或者现金合在一起达到交纳天课的数额,并且期满一年,则必须要交纳天课,哪怕被要求归还或者自己决心要归还也罢。
第二:
可以与使用银行贷款的人或者以有息贷款作为资本的人合伙,因为他拥有贷款,但是要肩负利息的罪责;清廉的穆斯林最好远离这种行为,不要与这种人合伙。
敬请参阅(48005)号问题的回答。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