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我们在(32716)和(145955)号问题的回答中已经阐明了可以提前支付所有的聘金,也可以延期支付所有的聘金,还可以提前支付一部分聘金、延期支付另一部分聘金;延期支付的聘金被认为是丈夫肩负的债务,像其他的债务一样必须要在期限之内偿还;凡是没有规定期限的,如果离婚了,必须要支付延期的聘金,如果他去世了,他的遗产继承人必须要偿还。
第二:
只要丈夫能够在商定的期限之前支付延期的聘金,这是很好的做法,以便完成自己的责任,很好的偿还债务,以免在去世之后丧失妻子应享的这个权利,因为通常在去世之后或者在离婚的时候因为延期的聘金会发生一些纠纷和问题。
有人向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的学者们询问:“在我缔结婚约的时候,丈夫提前支付了一部分聘金,剩余的聘金被写在婚约中延期支付,期限是死亡或者离婚;我的问题是:我可以在这两个期限之前获取延期的聘金吗?也就是我丈夫活在的时候,他心甘情愿的为我支付剩余的聘金,而且没有发生离婚的情况,我可以获取延期支付的聘金吗?”
学者们回答:“如果你的丈夫心甘情愿地支付,你可以提前获取延期支付的聘金。”《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法特瓦》(19 / 64)。
第三:
可以把延期支付的聘金写在婚约或者另外的字据中,以确保女方获得双方一致商定的权利。
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业(愿主怜悯之)说:“圣门弟子们没有写聘金字据,因为他们在结婚的时候没有延期支付聘金的习惯,而是马上支付聘金,如果他们延期支付聘金,就会被人所知;当人们习惯在结婚的时候延期支付聘金,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忘记,他们就书写延期支付聘金的字据,并成为确定聘金以及她是他的妻子的证据。”《谢赫伊本·泰米业法特瓦全集》(32 / 131)。
如果在婚约中确定的期限之前支付延期的聘金,没有必要改变婚约中相关的条款,如果改变条款极其容易,则是可以的;如果改变条款相当困难,则不必改变,因为像这种事情从根本上来说与婚约或者结婚证书的正确性没有任何关系,它只是发挥保障和公证权利的作用,正如前面在谢赫伊本•泰米业的话中说明的那样,只要夫妻通过任何字据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便确保妻子已经收到了延期支付的聘金,以免在延期支付聘金的期限到来的时候发生另外的争执。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