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妇女没有与丈夫离婚的权利,因为离婚的权利是丈夫掌握的,先知(愿主福安之)说:“离婚的权利是由丈夫掌握的。”《伊本·马哲圣训实录》(2081段)辑录,谢赫艾利巴尼在《伊本·马哲圣训实录》中认为这是正确的圣训。
这一段圣训里说:“掌握女人的腿的人”,这是性交的委婉说法,掌握离婚的权利的人,就是掌握性交的权利的人。
有人向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的学者们询问:“如果一个女人休了她的丈夫,她必须要交纳罚赎吗?其罚赎是什么?”
学者们回答说:“如果一个女人休了她的丈夫,这一种离婚是无效的,她不必交纳任何罚赎,但是她应该向真主忏悔和祈求饶恕,因为她向丈夫提出离婚的决定是违背教法证据的,教法证据已经说明离婚的权利是丈夫掌握的,或者是教法规定的代替他的人掌握的。”《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法特瓦》(第一辑)(2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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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如果丈夫想娶第二个妻子,不必要求妻子的准许、或者获得她的同意,但是为了家庭和睦相处,最好的做法就是抚慰她的感受,减轻她的痛苦,因为在这样的事情中感到痛苦,是女人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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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丈夫娶了二奶的女人的忠告就是:你要忍耐,希望真主的报酬,对真主的前定要心悦诚服,因为人们不知道真正的幸福在哪里?真主说:“也许你们厌恶某件事,而那件事对你们是有益的;或许你们喜爱某件事,而那件事对于你们是有害的。真主知道,你们确不知道。”(2:216)。
但是,如果女人不能承受这一种情况,担心丈夫娶了二奶之后,她不能对丈夫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她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把聘金留给丈夫,这就是教法规定“胡莱尔”;《布哈里圣训实录》(4867段)辑录: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之)传述:萨比特(愿主喜悦之)的妻子来到先知(愿主福安之)的跟前,她说:“真主的使者啊!我对萨比特的品德和信仰无可非议,但我不愿意在信仰伊斯兰教之后做出叛教的事情。”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问她:“你愿意把他作为聘金送给你的花园退还给他吗?”她说:“我愿意。”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对萨比特说:“你收回你的花园,与她离婚吧。”萨比特就与她离婚了。
伊本•哈哲尔(愿主怜悯之)说:“(但我不愿意在信仰伊斯兰教之后做出叛教的事情)就是:如果我和他住在一起,我厌恶自己会陷入导致叛教的罪恶......;好像她难以承受对丈夫的极度厌恶,不惜表现出叛教的样子,以便和丈夫解除婚约,她自己知道这是被禁止的,但她害怕自己难以承受对丈夫的厌恶之情而陷入这样的罪恶;也有可能“叛教”指的是辜负对丈夫恩情,就是妻子在履行对丈夫应尽的义务时有所怠慢。”《造物主的启迪》(9 / 399)。
但是,如果丈夫难以给妻子提供生活费,无法履行对妻子应尽的责任,她可以向宗教法官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她与丈夫的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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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