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我们已经叙述了集体念“大赞词”的教法律例以及学者们的相关主张,证据就是《布哈里圣训实录》(2 / 20)中辑录的圣训:伊本•欧麦尔和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他俩)在“泰什里格”的日子里来到了市场,他俩念着“大赞词”,人们也随之念“大赞词”;至于把它作为现在人们有规律的集体念“大赞词”的证据,其中有待研究,敬请参阅(127851)号法特瓦。
综上所述:伊本•欧麦尔和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他俩)来到市场,在那里念“大赞词”,因为那个地方的人们非常忙碌,疏忽大意,所以提醒他们念“大赞词”,众人在提醒之后非常激动的念着“大赞词”。
这与众人分成两队、或者所说的这些无根无据的幻想毫无关系。
至于伊玛目沙斐仪在《温姆》(1 / 264)中说:“如果众人看到伊斯兰历十月(善瓦利月)的新月,我喜欢众人集体的或者单独的念“大赞词”,无论在清真寺、市场、道路和住宅,无论是旅行者和居民,无论他们身在何处,高声念“大赞词”,不断的念着“大赞词”,一直到做礼拜的场地,伊玛目出来做礼拜的时候停止念“大赞词”。”
显而易见,有可能就是他们每个人念“大赞词”,无论是单独的个人,或者在集体当中,都念“大赞词”,在清真寺里或者在其它的地方,不是众口一致和异口同声的。
众所周知,如果一句话有多种可能性,它就失去了作为证据的资格,所以我们的主张仍然是没有矛盾的上述的法特瓦。
同时,必须要注意,认为集体念“大赞词”的形式是异端行为,这不是新生的新鲜的主张,很久之前就有学者明确的提出了这种主张。
比如伊本·哈吉在他的著作《入门》中叙述节日里念“大赞词”的情况而说:“然后他们异口同声的念“大赞词”,这是异端行为,因为教法规定每个人各自念“大赞词”,而不是众口一致和异口同声的念“大赞词”。”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