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询问者,你必须要知道在伊斯兰教法中婚姻的根本就是持续性和长期性;临时婚姻(就是享受的婚姻)曾经在伊斯兰教初期是被允许的,然后它被废除了,并成为非法的,一直到复生日成立;阿里(愿主喜悦之)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在海白尔时禁止了临时婚姻,同时还禁吃家驴肉。”《布哈里圣训实录》(3979段)和《穆斯林圣训实录》(1407段)辑录。拉比尔·本·苏布勒传述:他的父亲告诉他,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人们啊,我曾经允许你们与女人缔结临时婚姻,真主已经禁止了这种临时婚姻,一直到复生日;谁的跟前还有通过临时婚姻所娶的妻子,就让他与之分手,但是不能收回曾经交给她们的东西。”《穆斯林圣训实录》(1406段)辑录。
真主使婚姻成为令人思索和沉思的迹象,真主使配偶之间充满怜悯和友爱之情,使妻子成为丈夫的依恋,渴望生育孩子,并且为女人规定了待婚期和享受遗产,这一切在这种被禁止的婚姻中毫无踪影,在《科威特法学百科全书》(41 / 335)中说:“婚姻不是为了解决欲望而规定的,而是为了达到许多崇高的目标和宗旨被规定的,而临时婚姻只是为了解决欲望,不能作为达到目标的方式,所以它是不合法的。”
我们由此可以知道,你和这个人之间所谓的婚姻是无效的和不正确的,在同房之前或者之后必须要解除婚约,尽管教法学家对解除这种婚约是不是离婚的问题有所分歧,马力克学派的哈莱世在《哈利利简明解释》(3 / 196)中说:“临时婚姻可以在同房之前或者在同房之后废止,然后男女双方要受到惩罚,但是尚未达到执行刑罚的程度,孩子归父所有,废除临时婚姻不属于离婚,也有人主张它属于离婚。”
至于女人的聘金,如果在同房之前分手了,学者们一致认为女人不能获得聘金。
如果在同房之后分手了,学者们对此有所分歧:女人应该获得以前商定的聘金、或者相当于一般女人的聘金、或者比上述两种聘金更少的聘金。
在《科威特法学百科全书》(41 / 341)中说:“教法学家们一致认为,在临时婚姻中,只要男人没有与女人同房,不必承担聘金、离异费和赡养费。
如果已经同房了,则她享有一般女人的聘金,哪怕以前商定了聘金也罢;这是沙菲尔学派的主张,也是通过艾哈迈德的传述,马力克学派的主张也是如此,因为说明期限影响了聘金。
如果已经同房了,哈乃非学派主张她应该享有比上述两种聘金更少的聘金;如果以前商定了聘金,她享有一般女人的聘金;如果以前没有商定聘金,她享有一般女人的聘金。
马利克学派和罕百里学派主张:“在商定了聘金的时候必须要同房”。
至于待婚期的问题,在从这个婚姻中分手之后必须要遵循待婚期,因为待婚期的意思就是澄清子宫,这个意思不会因为婚姻的正确与否而不同,阿布杜·宾勒针对临时婚姻的圣训而说:“在其中免除刑罚,孩子归父所有,女方必须要遵循完整的待婚期。”《麦地那人的教法大全》(2 / 533)。
总结:
你不能继续坚持这种无效的婚姻,你必须要与他分手,然后遵循待婚期,就好像它是正确的婚姻一样,待婚期结束之后你可以按照合法的婚姻的方式嫁给自己满意的对象。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