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借款合同的目的就是给人容易,解决借款人的需要,如果贷款人对借款人提出条件,收取利益或者增加贷款的数额,在这种贷款中没有给人容易。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凡是增加数额的贷款,都是教法禁止的,学者们对此没有争议;伊本·孟泽尔说:学者们一致同意,如果贷款人向借款人要求增加数额或者礼物,然后在此基础上给他贷款,那么他拿到的增加的东西就是利息。通过吴班耶·本·克尔布、伊本·阿巴斯和伊本·麦斯欧德传述,他们禁止带来好处的贷款,因为贷款是给人容易和解决需求,如果附加增加数额的条件,则超出了贷款的目的。”《穆额尼》(4 / 212)。
毫无疑问,扣除每个借款人1.5%的个人收入属于无偿地增加数额。
至于借款人去世的时候单位免除剩余的贷款,并不能使上述的条件摆脱高利贷的事实。
此外,如果借款人负担增加的数额,希望去世的时候单位免除剩余的贷款,这是一种赌博,因为他支付的数额有可能远远超过剩余的贷款,也有可能支付了增加的数额,却没有免除他的一点点贷款。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