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同时举意献祭以及“胎毛羊”(阿给格)而宰一头牛,学者们对此问题有所争议:哈奈非学派和沙菲仪学派认为这是可以的。
哈奈非学派的伊本·阿比丁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合宰一头牛,他说:“它包括牛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必须为接近真主,目的一致或者不一致:比如献祭、被困于途中的罚赎、受戒者打猎的罚赎、剃光头发的罚赎、享受朝和连朝的献祭,与祖法尔的主张不同,因为这一切的目的都是接近真主,假如一部分人为以前所生的孩子宰“胎毛羊”(阿给格),也是可以的,因为这也是感谢真主赐予男孩的恩典,目的是接近真主。”《选择的珍宝和伊本·阿比丁旁注》(6 / 326)。
沙斐仪学派的伊本·哈哲尔·海特米在《最大的教法判例》(4 / 256)中说:“如果七个人合宰一头牛或者一峰骆驼,其中有献祭和“阿给格”(胎毛羊),剩下的是在朝觐中剃光头发的罚赎,这是可以的,并不存在互相干扰的问题,因为每个人都获得了足够的七分之一。”
罕百利学派绝对禁止在“阿给格”(胎毛羊)中合宰,他们认为不能宰牛,也不能宰骆驼,除非一个孩子宰一个完整的“阿给格”,在《意志的终点之解释》(1 / 614)中说:“在“阿给格”中不能合宰骆驼或牛,除非是完整的“阿给格”。”
在《穆格尼尔解释之创新》(3 / 277)中说:“我们的学派主张在“阿给格”中不能合宰,只能宰一头完整的牛或者骆驼。”
最正确的主张:在“阿给格”中不能合宰,因为没有合宰“阿给格”的传述,它与献祭不一样,因为“阿给格”是新生儿的替罪羊,必须要互相对等,而且是一命换一命,所以只能宰一头完整的牛、完整的一峰骆驼、或者完整的一只羊。
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在《津津有味的解释》(7 / 428)中说:“(七个人合宰一头牛或者一峰骆驼),唯有“阿给格”(胎毛羊)除外,因为一峰骆驼只能完成一个孩子的“阿给格”,尽管如此,宰羊是更加优越的,因为“阿给格”是新生儿的替罪羊,必须要互相对等,而且是一命换一命;假如我们说:七个人合宰的骆驼足以用一个生命赎回七个人的生命,所以他们说:“所以在“阿给格”中只能宰完整的牲畜,否则没有完成“阿给格”。”
如果一个人有七个女儿,她们都需要“阿给格”,为她们七个人宰一峰骆驼,这是不可以的。
但是,为一个人宰一峰骆驼可以完成“阿给格”吗?或者说这是没有按照规定完成的宗教功修,为每一个人宰一峰骆驼作为“阿给格”变成了只是吃骆驼肉吗?第二个主张是更加准确的,我们说:为每个孩子宰一峰骆驼是不可以完成“阿给格”的,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教规定,所以他应该为每个孩子宰一只羊,而他所宰的骆驼是他所拥有的财产,可以卖掉骆驼的肉,因为他已经知道不能用骆驼做“阿给格”。
敬请参阅(82607)号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