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如果已经肩负了债务,则应该先偿还债务,然后朝觐,因为偿还债务是在于朝觐之前的必须的义务(瓦直布);如果偿还债务之后没有朝觐的钱财,应该期盼真主使他富足;如果是有期限的定期债务,而负债者相信自己能够在债务到期的时候按时偿还债务,这一种债务不会妨碍履行朝觐的义务,无论债权人是否允许都一样,但是,如果他不能保证按时偿还债务,必须要等待偿还债务的期限到来。
根据这一点,我们主张:谁如果肩负房地产开发基金的债务,如果他知道自己在债务到期的时候能够偿还债务,他必须要履行朝觐,即使他肩负债务也罢。”《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法特瓦全集》(21 / 96)。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