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谁如果在开斋节的一天一夜里,除了他自己的需求和他赡养的家属的需求之外,拥有一升食物,他必须要交纳开斋捐。
在《求学者指南》(第83页)中说:“只要一个穆斯林在开斋节的一天一夜里拥有他和家属需要之外的食物,开斋捐对他是必须的义务(瓦直布)。
他要为自己、以及他提供食物的穆斯林交纳开斋捐,如果他没有为所有人交纳开斋捐的能力,就先从自己开始,然后是他的妻子、他的奴隶、他的母亲,他的父亲,他的孩子,以及在继承遗产中关系最亲近的人。”
第二:
男人必须要为他年幼的、没有钱财的孩子交纳开斋捐;如果孩子们有钱,就用他们的钱交纳开斋捐;如果孩子们已经成年了,让他们自己交纳开斋捐。
伊玛目脑威(愿主怜悯之)说:“如果孩子没有钱,他的父亲要交纳孩子的开斋捐,这是学者们的公决,这是由伊本•孟泽尔等学者转述的;如果孩子有钱,则用他的钱交纳开斋捐;这是艾布•哈尼法、艾哈迈德、伊斯哈格和艾布·扫尔坚持的主张。”《总汇》(6/ 108)。
他伊玛目脑威(愿主怜悯之)在《总汇》(6/ 77)中说:“如果孩子经济富裕,他的生活费和开斋捐要自己承担,他的父亲和祖父不必承担,这是艾布•哈尼法、穆罕默德、艾哈迈德和伊斯哈格坚持的主张,伊本•孟泽尔通过一些学者传述:这一切是父亲必须要承担的,如果他花费孩子的钱,则是违抗真主的行为,因为他要保障孩子的花费。”
我们已经阐明了,如果父亲去世了、或者父亲贫穷,不能承担孩子们的花费,而母亲经济富裕,那么,母亲必须要承担需要生活费的孩子的一切花费。
在这一种情况下,母亲为年幼的孩子提供生活费,如果母亲为他交纳开斋捐,相当于给他提供生活费,如果他们没有钱,母亲必须要替他们交纳开斋捐。
第三:
只要离婚的女人的前夫是贫穷的,她可以为自己和前夫的孩子们交纳开斋捐,即便他有可能拿取这些钱,然后为他的孩子们花费,最后钱财回到孩子们的手中,也是无妨的,原因有二:
第一个原因:这是她的钱,而不是孩子们的钱。
第二个原因:交纳开斋捐的人和施舍的人付出的钱财如果通过另一种形式回到了原主的手中,也是无妨的,所以正确的主张就是:妻子可以把她的开斋捐交给她的丈夫,即使假设她的丈夫有可能为她花费这些钱,而且这些钱最终回到她的手中也罢。
与之相似的就是:如果一个穆斯林把天课交给他的负债者,然后在负债者拿到天课之后,让他用天课偿还债务,这是允许的。
支持这一主张的证据就是温姆•阿屯椰(愿主喜悦之)传述的圣训: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派人给我送来一只属于施舍的羊,我给阿伊莎送去一点羊肉。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来到阿伊莎屋里问:“你这儿有吃的吗?”她说:“只有努塞白(即温姆•阿屯椰)送给我的一点肉,那是你们派人给她送去的羊肉。”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施舍已经到达了它的位置。(意思是其性质已经变了,这些肉对她是施舍,对我们是馈赠)。”《布哈里圣训实录》(1494段)和《穆斯林圣训实录》(1076段)辑录。
这说明需求者如果获得了别人施舍的东西,他就拥有了那些东西,就像他拥有的其它财产一样,他可以把它赠送或者出售等,就像他支配其它财产一样,两者之间没有区别。
伊本•哈吉尔(愿主怜悯之)评注这段圣训说:“从这个故事中可以推断出一个教法律列:债主可以取回他交给负债的穷人的天课,以此偿还他的债务;女人可以把天课交给她的贫穷的丈夫,哪怕丈夫用天课为她花费也罢,这一切都是针对没有设置条件的情况而言。”《造物主的启迪》(5/ 242)。
敬请参阅《伊斯兰研究杂志》(95/ 166)。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