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21 伊历六月 1446 - 22 Decembe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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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因为无知或者遗忘而触犯了受戒的禁止事项,其教法律例是什么?

問題

有人因为遗忘而触犯了受戒的禁止事项,或者不知道那是禁止的事项,其教法律例是什么?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说:“如果因为无知或者遗忘而触犯了受戒的禁止事项,则没有任何罪责,但是一旦理由消失,必须要马上放弃禁止的事项;必须要提醒遗忘的人,教导无知的人。

比如一个人因为遗忘而在受戒的情况下穿着衣服,则他没有任何罪责,但是他一旦记起来了,必须要马上脱下衣服;再如一个人因为遗忘而没有脱去长裤,然后在完成举意和念了“应召词”之后记起来了,那么,他必须要马上脱去长裤,则他没有任何罪责;谁因为无知而触犯了禁止的事项,他也是没有任何罪责的;比如一个人穿着未经缝纫的背心,误以为穿缝纫的衣服是教法禁止的,则他没有任何罪责,但是如果他知道了背心也属于守戒者禁止穿的衣服,哪怕它不是被缝纫的也罢,则他必须要马上把它脱下来。

其中的总原则就是:凡是守戒者禁止的事项,只要一个人因为遗忘、无知或者被迫而触犯了它,则他没有任何罪责,因为真主说:“我们的主啊,求你不要惩罚我们,如果我们遗忘或错误。”(2:286)真主说:“我已经原谅了。”真主说:“你们所误犯的事,对于你们没有罪过,你们所故犯的事,就不然了。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33:5)真主针对守戒者禁止的事项之一——捕杀猎物而说:“你们中谁故意宰杀,谁应以相当的牲畜赎罪,”(5:95)受戒的禁止事项之间没有任何区别,无论是穿衣服和洒香水等、或者捕杀猎物和剃光头发等都一样;尽管有的学者在具体的事项之间做出了区别,正确的主张就是不做区别,因为这些事情都是人们在无知、遗忘和被迫的情况下可以原谅的。”

Source: 《伊斯兰的要素之法特瓦》(第536—537页)